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何收费?北京发布指导意见
央广网北京2月1日消息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区相关部门进一步依法依规强化过程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切实发挥政策引导规范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意见》指出,要严格执行学校收费项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要合理确定学校收费标准。北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采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安排的,学校应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相应的教育经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由政府拨付,对协议就读的学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规范学校收费决策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切实做好论证协商、风险评估等工作,避免因收费问题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落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其中,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按学年收费的,发生上述情形,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据悉,北京市民办高中收费管理参照《意见》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意见》执行。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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